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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刑事律师王继平对《刑法》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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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14-03-24 19:12:42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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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详细说明】

  陕西著名刑事律师-西安刑事律师-王继平律师(法律咨询电话:13772172229.)针对我国《刑法》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有关问题进行解答:   概念: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,强行索要公司财物的行为。   立案标准:根据《刑法》第274条的规定,敲诈勒索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应当立案。本罪是数额犯,行为人敲诈勒索公司财物,必须是数额较大,才构成本罪,予以立案侦查。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,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。因此,本罪的立案标准起点应当以各地法院规定的具体标准为准。   定罪标准:犯罪客体: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,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,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。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司财物。   犯罪客观方面: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、要挟、恫吓等手段,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。   犯罪主体: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,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。   犯罪主观方面: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,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。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,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,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,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,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。   量刑标准:犯本罪的(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)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(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)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西安刑事律师:王继平律师从事专业律师工作十八年之久,对重大的刑事案件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和辩护经验。 法律咨询电话:13772172229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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