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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刑事律师-西安刑事律师王继平谈缓刑的适用条件和缓刑考验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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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14-06-28 14:09:16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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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详细说明】

陕西刑事律师-西安刑事律师王继平针对近日有网友提出有关刑法中的缓刑问题,著名刑事律师王继平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解答: 西安刑事律师王继平指出:缓刑,就是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,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,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67条规定:“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,可以宣告缓刑。” 但累犯不能适用缓刑。但如果其仅被处管制,则不能适用缓刑,因为管制本身就是放在社会上执行,只是限制自由而非剥夺自由。 缓刑的考验期:  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三条规定,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。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一年。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被判处附加刑,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事法律咨询电话:13772172229. QQ:609114770. 陕西刑事网:http://www.xaxbw.cn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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